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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俊: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命题

余俊 知识产权杂志
2024-09-17


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命题


余俊: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如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知识产权的时代新课题和理论新命题。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具有深层通约性,表现在:创新是催发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的相同底层力量;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则从科技和制度双重维度保障新质生产力的科技革命性和制度创新性。以新质生产力视域为观照,目前学术界提出的主要知识产权范式未能把握知识产权对象的确切德性。以“创造物”作为一切知识产权对象之“名”和判断知识产权对象之“标本”,既可以深化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精密认知,也高度契合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需要。为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应塑造与创新经济相适配的新质生产结构,积极培育不断释放新质生产力的新质产业,并为新质生产力要素设计整体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关 键 词


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 创新 创造物



引 言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时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这一崭新的理论范畴,指出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阐释了“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内涵和本质特征。新质生产力的本质特点是创新。“创新是对要素和一切可以利用的主客观资源的新配置。”从科技到制度,方方面面,皆可创新。创新为科技进步、社会变革提供了无限可能,科技创新和社会革命则为发展新质生产力释放了巨大潜力。在科技维度上,新质生产力是人和生产资料在科技催化下的不断融合与裂变,即生产力要素禀赋和组合方式的深刻变革,从而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以创新为核心驱动,是新质生产力之“新”的显著特征和新质生产力之“质”变的关键所在。在社会维度上,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在于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即基本制度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并以变革后的社会结构激发出更为优质的先进生产力。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知识产权独有的主导性价值。知识产权为科技创新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从而极大地释放出人的创新潜能,从根本上改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和质量。同时,作为一类新型财产,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它从根本上改造了生产的社会方式,逐步建构出与创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新型生产关系,从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可以说,知识产权就是为新质生产力而来。新质生产力赋予了知识产权存在的历史正当性,知识产权则从科技和制度双重维度保障新质生产力的科技革命性和制度创新性。因而,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如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知识产权的时代新课题和理论新命题。


  为此,本文以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深层通约性和耦合共生关系为论述起点,首先从理论层面审视新质生产力视域下现有知识产权范式的不足及其革新的必要性,提出以对象的创造性作为界定知识产权范式的事物本质,以此契合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需要;其次从实践层面探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实践路径,即塑造与创新经济相适配的新质生产结构,积极培育不断释放新质生产力的新质产业,并为新质生产力要素设计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具有可通约性 


(一)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源于相同的底层力量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生产力发展是衡量社会发展的根本性标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征程,首要任务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紧紧扭住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就能为其他各方面改革奠定物质技术基础,提供强大推动力。


  “生产力是人类与客观物质世界间能动过程中的劳动生产力,其构成要素包括劳动者、生产资料、自然条件,其组合方式包括技术方式和社会结合。”新质生产力“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以“新”为起点,以“质”为关键,以“生产力”为归宿。“新”,即创新。自工业革命爆发以来,人类经济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因而被称为“创新经济”。尽管创新涵盖科技和制度等多方面,但出发点是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同时,一项新科技的诞生不仅催生新的产业,还会促成其他各方面的制度创新,这正是新科技的“革命”内涵。在熊彼特的理论框架中,创新主要体现为产品创新、生产工艺或者商业方法创新、市场创新、供应链创新以及工业组织创新五种形态。这五种创新的形态可以理解为新质生产力的五种质态。可见,新质生产力源于创新,藏于创新。只有以创新驱动为主导,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才能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根本上改变经济增长方式。


  创新不仅是驱动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催生知识产权的底层力量。创新永无止境,创新成果的形态无穷无尽,对创新成果的利用方式也趋向无限,对创新成果的利益界分则形成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创新土壤中结出的果实。它的诞生,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创新从自发到自觉、从自给自足到分工协作的认识升华。“创新是知识产权主体的行为动因和目标追求。”知识产权与创新可谓水乳交融,浑然一体。在生产力的维度上,知识产权恰当地实现了科技创新与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为人类社会的经济增长激活了不竭动力。在生产关系维度上,知识产权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塑造出了以创新为底层观念的思维方式、学习方式和发展方式。创新,是催发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的共同力量,是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二)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具有耦合共生的关系


  新质生产力本质上是创新力。创新力的唯一源泉是人。以认识世界为基础的改造世界的能力之诞生,是人类产生的标志。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劳动之所以造就人类,并使之不断发展、进步,究其根源,在于劳动中蕴藏着人类生生不息、无穷无竭的创新潜能。不断解放人类的创新力,就是不断释放人类劳动中的创新潜能,就能不断推动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归根到底,人类在劳动中积极地认识和改造世界,持续思考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方式。这是人类文明得以不断前进的源头动力。


  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从源头上充分激活人的创新力,这必然离不开一定的制度环境。因为一个社会整体力量的张大或缩小,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组织功能的正负效应。由于新质生产力“质”的规定性主要维系于科技水平界定的生产力的要素及其构成的有效性。所以,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仅涉及新利益的创造机制,也必然触及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而调整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是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反映、调整和保障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者对其劳动能力的支配关系。其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创新力的解放,加速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制度环境的塑造和影响,使全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充分发挥其创新潜能,并把这种创新潜能最大程度地转化为生产力和财富。


  在现代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创新激励机制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科技奖励制度和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改革开放前,我国曾仿效苏联,建立与发明人证书制度类似的行政奖励制度,并长期依靠该制度鼓励发明创造,实行所谓的“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体制,也就是发明创造做出后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使用。历史表明,完全依靠政府奖励制度不能充分激发人的创新力,也不利于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充分提升。对此,改革开放前夕(1978年2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有过客观的评价:“整个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尽快赶上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步伐,迅速改变我国科技事业的落后面貌”。改革开放后,我国通过颁布《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等知识产权法律,初步完成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营造和创新生态系统的重构,找到了激活社会无限潜力的“金钥匙”,逐步形成了以市场为中心的经济形态,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奇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史充分证明,只有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够充分释放出全社会的创新潜能,也只有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充分激发出新质生产力。


  无论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命题,还是“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重大论断,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构性功能和枢纽性作用。其背后的深层逻辑是: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必然源于人的创新力的全面解放。而知识产权制度既是人类在生产实践中所创造的新制度形态,又是最大程度激发人类创新力的新制度工具。某种程度而言,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知识产权所引发的整个社会系统的变革,最终为人的解放以及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提供最为全面而深刻的激励和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则从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中汲取历史正当性,二者相融相长、耦合共生。



二、新质生产力视域下知识产权范式革新 


(一)目前学术界提出的主要知识产权范式


  中国社会科学要想在当下求得发展或获得自主,最为重要的是在其自身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科学地建构研究对象。就知识产权而言,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战略部署,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的是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进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从话语逻辑来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所设定的知识产权活动形态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那么,如何理解“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科学内涵,就不只是一个理论命题,还是一个实践命题。它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活动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所涉及的行为链和利益链,以及与之相关的政策链和产业链。在新质生产力提出后,还关系到如何实现知识产权活动与发展新质生产力之间的精密对接。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为凸显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性,本文借用库恩的“范式理论”,把它表述为“知识产权范式”。所谓“知识产权范式”,是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时应当遵循的根本逻辑,是“看事情的出发点”以及观察知识产权活动的方式和视角。“知识产权范式”所要表达的是“知识产权是什么”以及“知识产权如何形成和发展”等元问题。其中,“知识产权是什么”的回答直接决定着“知识产权如何形成和发展”的答案。


  要探寻“知识产权是什么”这一元问题,必定绕不开对“知识产权对象是什么”这一前置疑问的回答。因为概念以反映对象的性质(包括对象的本质属性)为内容,知识产权的本质性事实上是由知识产权对象的本质性决定的,所以,厘清知识产权的对象、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探究知识产权的本质等问题,实质上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思考进路。关于知识产权的对象,国际主流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创造物”。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8年出版的Background Reading Material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一书对“知识产权对象”的描述是:"The obj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 the creations of the human mind,the human intellect."该书在1990年和1992年被我国专家分别译为《知识产权法教程》和《知识产权纵横谈》后出版。在《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书中,“知识产权对象”被译为“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在《知识产权纵横谈》一书中,“知识产权对象”被译为“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该观点在我国被广泛接受,并被表述为“智力创造的成果”“智力成果”“创新性智力成果”等。除此之外,国外还有学者将“知识产权对象”归纳为“无体物”“抽象物”等,国内则有学者将“知识产权对象”概括为“知识(形式)”“信息”“信号”“知识产品”“符号”等。


  在认识论上,名有察玄之异。“凡物之名为察名,而物性物德之名为玄名。”据此,要探究知识产权对象的本质属性,关键不在于对象的称谓若何,而在于提炼知识产权对象所蕴藏的德性。因为概念对于对象的反映应当是确定的,所有人对同一对象所形成的概念在应然层面也应当是相同的。所谓知识产权对象的德性,亦即知识产权对象的性质和功能等本质属性。“物之同名,外之必有其形式,内之必有其功能。凡此谓之物德。德者得也,其类之所同者得也。”按照这一标准,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各种学说,除“人的智力创造物”这一表述外,其他学说或偏向于知识产权对象的外观描述,如“无体物”“抽象物”等;或忽略了知识产权对象的人的创造属性,如“知识(形式)”“信息”“信号”等;或未能提炼出知识产权对象的共通性质,如“知识产品”“符号”等,均缺乏对知识产权对象德性的精当提炼,以致于难以自洽地解释知识产权活动中的常见现象。例如,为何将一项以某种形式存在的智力成果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行为(如将文字记载的技术方案“物化”为机器、设备等物质产品)也要受到知识产权的规制?又如,为何将某种形式或符号注册为商标后,依然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该形式或符号?并且,将知识产权对象描述为信息或者符号等,也难以区分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因为人格权的对象同样具有信息属性和符号属性。


  如果不能把握知识产权对象的确切德性,便不可能界定出明晰的知识产权概念,更不可能对纷繁芜杂的社会生产实践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关系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例如,随着数字经济的加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是否应当保护,“AI孙燕姿”是否侵害什么权利,“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涉嫌侵权等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表面上是知识产权制度解释的问题,但无不指向对知识产权深层原理的追问。对这些问题缺乏有理有力的回应,既会削弱知识产权制度的适应性和正当性,也无法对创新经济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定分止争,还可能阻碍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有鉴于此,下文将以新质生产力视域为观照,就知识产权对象的理解以及知识产权范式的修正提出建议。

  

(二)契合新质生产力要求的知识产权范式


  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是由知识产权对象这一事物的本质所衍生出来的必然关系,知识产权对象则是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去塑造的根基和质料。此处所说的质料,指的是人们围绕知识产权对象所编织出的共同生活,是内在于社会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的整体,以及作为这些关系和秩序之组成部分的生活事实。如马克思所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只有理解了知识产权对象所营造的物质生活关系,并且从这一物质生活关系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知识产权,也才可能提炼出合乎本质的知识产权对象和知识产权范式。


  知识产权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它产生于人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生产力是人类运用生产资料在不断支配自然的劳动过程中创造财富的能力和成果。《资本论》一书指出,随着机器大工业的运用,财富的创造主要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这一论述表明,工业革命以来,科技已成为决定生产力质态的核心因素。在不断运用科技的过程中,人类创设出了新的质料和新的生活,形成了新的经验和新的观念,进而为概括知识产权的概念提供了可能。“概括之产物,谓之概念。构造概念之次序,为比较抽象分类命名定义等。而构造之能力,则判断也。吾人由观察而得许多事物之完全知觉,于是比较此等知觉,而抽象出其公共之性质,以与他性质相区别。此等抽出之公共性质,遂自为一群,而为一切事物之有此性质者之标本,而以一名名之。”以此为出发,将知识产权的对象冠以“人的智力创造物”之“名”,体现了论者对知识产权对象之“公共性质”的求索,这一方法路径可资赞同。但是否就此抓住了一切知识产权对象的性质本身,则需进一步讨论和验证。


  “智力创造物”之学说的核心内涵指的是“物”本身是人的“智力创造”的结果,智力创造物作为财产,无论其质的规定,还是量的规定,完全来源于物本身的智力创造性。在法律规范层面,只有当某个对象的智力含量成为该对象受保护的法律要件时,把该对象称为“智力创造物”才具有法律意义。那么,在知识产权体系中,“智力创造物”能否作为衡量知识产权对象的通行标本?我国《民法典》第123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在上述对象中,一般认为,商标并非智力创造的成果,或者更准确地说,商标法律保护的指向并非智力创造物。因为商标形成于标记在市场中的使用,而非人的智力投入。脱离了现实的市场经营活动,商标片刻也不能存在,市场经营和标记使用显然不能说是纯粹的智力活动。因而,“智力创造物”之“名”不能包括商标,它无法担当一切知识产权对象之测度标本。但是,如果把“智力”这一限定条件去掉,将之简练为“人的创造物”或者“创造物”,则大为不同。商标固然不能理解为人的智力创造物,但不能就此否认它是人所创造的成果。理由是:商标权是人们对其所开拓出来的市场取得的所有权,受商标权控制的市场根源于人的创造。要之,商标的本质是人所创造的市场。因而,将商标概括为“创造物”当无疑问。据此,将修正之后的知识产权对象界定为“创造物”,不仅消除了“智力创造物”之表述与商标之间的张力,也确乎抓住了知识产权对象之“公共性质”。


  知识产权是根源于创新经济的社会建构,其宗旨是以制度创新对创造物上滋生的利益关系作出妥适的协调安排。以“创造物”作为一切知识产权对象之“名”和判断知识产权对象之“标本”,是从创新关系的状态本身中提炼出来的客观意义。它不仅具有指引知识产权问题思考的方法论价值,也高度契合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需要。详言之,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以创新驱动为主导的新制造、新服务和新业态蓬勃涌现,不断转化为新的创造物并逐渐成为一切财产形态和财富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新质生产力源于创新。创新没有极限,创造物的形态和新质生产力的质态均有无限可能。调整创新经济关系的知识产权范式要适应新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就必须始终保持同样的无限包容性与开放性。这正是“创造物”这一范畴的优势所在。比起“知识(形式)”“信息”“信号”“知识产品”“知识资产”“符号”“无体物”或者“抽象物”等语词,“创造物”的表述在内涵上更有确定性,“创造”和“物”的意义均清晰明了,即便不列举实例,也不会让学习和实践者陷入困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古人就有云:“知者创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创物”的理念自古以来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认同和践行。同时,这一名词语言精炼简明,“创造物”三个字就足以抓住目前公认的各种知识产权对象的类似点,无须添加过多的限定条件即可让接触者一目了然。


  此外,这一表述还为人类的未来认知和社会生产创设了一项无限开放的思维工具和判断工具。众所周知,类比是人类认知的核心,“事物本质”则是有效的类比思维。所谓“事物本质”,是指“‘一个事实的本质性基础’以及如此‘以相同方式事实性与理念性之表达’。‘它同时指出了所有现有的存在与该存在中所具有之意义内涵’”。将知识产权对象概括为“创造物”,即把“创造”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事物本质和判断知识产权对象之通用标本,就保留了将一切源于人类“创造”的物态通过类比而尽入知识产权“彀中”的可能性,从而有助于人类在未来不断地认知和利用新的创造物形态,进而不断地培育和发展新的生产力质态。端赖于“创造”这一知识产权对象的本质性基础,知识产权成为更高素质劳动者、更高技术含量劳动资料、更广范围劳动对象的表现特征,成为把生产指向新方向,把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引向新用途的一种“杠杆”。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为契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以对象的创造性作为界定知识产权范式的“事物本质”,形成与之相契合的理论法则和实践规范,可以执简驭繁,在理论上深化对“知识产权是什么”以及“知识产权如何形成和发展”等元问题的精密认知,并在实践中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作出可信的判断。


三、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实践路径


(一)塑造与创新经济相适配的新质生产结构


  生产力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类自身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人们组成了社会和一定的生产方式,把人们所掌握的各种物质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以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如培根所言:“科学的真正的、合法的目标是把新的发现和新的力量惠赠给人类生活。”以人们所掌握的科学知识、自然资源等要素为前提,发展生产力的关键在于人们决定和选择采取何种具体的生产方式来实现要素的组合作用。马克思明确指出:“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由此可见,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始终必须把‘人类的历史’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和探讨。”所以,生产力不仅具有自然物质性,还具有社会历史性。所谓社会历史性,主要体现的就是生产的组织性。质言之,新质生产力的涌现取决于新质生产结构的形成。


  作为新质生产力核心要素的科技创新,并非纯粹的经济现象,而是整个社会结构和制度系统的变革过程。科技创新对所有的经济部门都会产生广泛影响,进而引起大的结构性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和机构制度的变革必然带来新技术和社会经济管理体系之间更好地“匹配”。基于此,一些演化经济学家提出了“技术-经济范式”。该范式“由一套通用的、同类型的技术原则和组织原则构成,这些原则代表着一场特定的技术革命得以运用的最有效方式,以及利用这场革命重振整个经济并使之现代化的最有效方式。一旦得到普遍采纳,这些原则就成了组织一切活动和构建一切制度的常识基础”。在创新经济中,无论是社会结构的变革,还是“技术-经济范式”的形成,知识产权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组成。与前创新经济时期相比,“知识产权制度使得在大工业和贸易的推动下,作为财富源泉的知识、技术,由在农业社会只能零星地、分散地获得利益,一举实现质变,建立起知识、技术转化为财产的稳定、可靠、有法律保障的机制,因而成为一种社会建制,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成为激发和解放生产力的力量,成为生产力之父”。一言以蔽之,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就是塑造出与创新经济相匹配的新质生产结构,以便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蕴含着强大的生产组织能力。知识产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技术等创造物流失的风险,因此使创造者得以自由平等地选择生产的组合方式。他们既可以选择与供应链伙伴分工合作,在与低成本供应商的合作中获取专业化收益,也可以选择采取高度整合的一体化生产方式,减少与外部供应链的联络,以便尽可能地规避技术等创造物流失的风险。但如果是一个没有知识产权的世界,上述选择将会消失,绝大多数创造者将只能减少甚至放弃与外部力量合作生产的方式,转而建立纵向一体化的垂直生产结构。这样的结构固然规避了技术等创造物流失的风险,却增加了市场交易的成本,减少了创造者的专业化收益,甚至阻碍创新链和供应链的发展。显然,知识产权会影响市场主体为进行创新而选择的生产结构,它在此过程中展现出了一种组织效应(organizational effects)。该组织效应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创新激励,从而引发组织效应和创新效应(innovation effects)的耦合:如果知识产权改变了组织行为,它就会进一步改变创新行为。商业的本质是高效。只要知识产权保护是强有力的,那么为了汲取尽可能多的专业化收益,理性的创造者通常都会选择将创新链和供应链分解,借助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外部伙伴开展深度的分工与合作。由此,“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增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匹配这样的细分过程,必然需要对社会结构和制度系统作出相应的变革,而知识产权制度因其蕴藏着生产组织潜能,往往是改革者的首要选择。正因如此,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还是改革开放之初,知识产权立法都是较早启动的法律领域之一。目的是以知识产权作为撬动科技创新与市场经济融合发展的制度杠杆,塑造出能够对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新质生产力要素进行创造性组合的新质生产结构,进而激发出更为强大、更加先进的生产力。


  知识产权制度内藏的生产组织功能也是助推全球化的核心动力。全球化的本质是以创新链和供应链的全球性分解,促使各国专注于其最擅长的部门,从而创造出尽可能多的专业化收益。全球化的实现路径则是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设施,促进科技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与整合。所以,全球化可谓人类社会组织和生产结构在全世界范围内跨地区膨胀深化的现象。这也是为何知识产权与全球化密不可分的深层逻辑:经济全球化始于19世纪末叶,该时点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基础性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基本同步。一百年来的世界经济史表明,在知识产权法的组织下,全球化的社会生产极大地提升了全球的生产效率。


  因此,为塑造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配的新质生产结构,依然需要回归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的本质逻辑,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做好相应的工作:在国内层面,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为契机,着眼于提升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探索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的有效结合,为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更为强大的核心驱动。在创新激励方面,仍以市场力量支撑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主导。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完善,不断释放知识产权蕴藏的生产组织潜能,以更良好的组织效应带来更优质的创新效应和生产力效应。政府则把更多的力量投入到技术轨道和统一市场的建设与改造。技术进步是一个演化的过程,在演化的过程中形成特定的技术范式和技术轨道。技术范式是各种认知框架,包括特定的技术探索规范,它可诱导特定类型的技术路线(如新能源汽车就至少包括氢能、电能等多种技术路线),排斥其他类型的技术进步,因而具有界定技术轨道的效应。政府可以借鉴“新三样”(电动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品)逆袭的中国经验,利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和超大规模市场的需求优势等,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为形成特定的技术轨道提供指引。此外,在一些事关国家战略利益的关键领域,“充分发挥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加强政府的引导乃至主导,打通创新链和供应链上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形成生产和需求的密切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


  在国际层面,由于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产业链重组、供应链重构、价值链重塑不断深化,制造业领域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美国大搞“小院高墙”“脱钩断链”,对我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遏制打压持续加剧,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风险增多。为应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趋于断裂与重构的现实风险,需要把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放在更为优先的位置。供应链源于技术,更系于组织。要加强供应链韧性,攻防之道是将我国供应链与全球供应链更加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对此,需要有超越边界的生产组织能力和系统设计能力。“我国是全球唯一拥有联合国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500种主要工业产品中的200多种产品产量位居世界第一。”这彰显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塑造的新质生产结构已经爆发出了强大的生产效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以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为基础的全球生产体系大体上是有效的。基于此,将现有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秩序推倒重来,既不经济,也无必要。理性的选择是,仍以一百余年来形成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为主体框架,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中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授权标准、运营模式和保护规则的国际协调与统一,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在全球生产体系中的组织效能,促进科技、人才、数据等创新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高效流动与有效整合,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更高质量的全球性新质生产结构。


(二)积极培育不断释放新质生产力的新质产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质生产力“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要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这说明,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起点,以产业创新为落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质在于,产业结构不断迈向高端。工业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本质上都是产业结构的革命性变化,即以产业结构“质”的提高带来生产力“质”的跃升。


  根据波特的竞争力理论,国家财富是后天形成的,而非天然存在。它并非如古典经济学所称,与一个国家的自然资源、劳动人口、数量等有关。国家的竞争力源于产业创新与升级的能力。当国家进入创新驱动阶段时,许多产业已出现完整的钻石体系,新的机制不但保持自我强化状态并创造高级而专业化生产要素,同时也与特定产业形成联系,营造出锐不可当的气势。这个阶段被称为创新驱动阶段。“新质生产力形成的过程也是主导产业、支柱产业迭代升级的过程,现代化产业体系是新质生产力形成的载体。”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是创新,载体是产业。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把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第一选择,强调要“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包括“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等内容。


  知识产权法既是“创新之法”,又是“产业之法”。知识产权的核心在于,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驱动,以物质精神财富等利益为杠杆,促进形成新质产业和产业结构的质态演变。我国早在21世纪之初就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对产业创新与升级的作用。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把获取装备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的突破口”“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战略性产业”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提出,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在生物和医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现代交通、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此外,《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工信部联科〔2009〕232号)还要求“根据我国产业技术发展阶段特点,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使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产业技术的创新、转移与扩散”等。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创新、形成新质产业的功能,离不开市场的强力支撑。没有市场,就没有交易,也就没有财富和生产力。马克思指出,不断扩大的生产需要一个不断扩大的市场。市场的每一次扩大都具有改进生产过程的趋向。科技等创造物本身,既不是财富,也不是生产力。在理论和实践中,“创新”和“创造物”是迥然不同的客观实在。以发明和创新的关系为例,发明只是第一次产生有关新产品或者新工艺的技术方案(创造物),创新则是第一次把这种方案(创造物)付诸实施。所以,创新是一种经济活动,它必定包含商业化和产业化的内容。申言之,创新背后的关键变量是产业。不以产品或工艺为导向的科技研发,谈不上创新。衡量创新是否成功的标准,既不是科技等创造物本身,也不是科技的法权形式即知识产权,而是能否形成新质产业和新质产品,并最终赢得市场上消费者的认同。只有当科技等创造物所转化的新质产品被市场和消费者接受时,创新的过程才得以完成,科技等创造物才切实转变为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活动链条也才走完全过程。


  但我国目前在这方面仍有待加强。例如,截至2024年5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433.6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为1203.6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有效量为320.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4780.5万件,均稳居世界第一位。这些数据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和需求已经被彻底激活,全社会积累了世界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资产。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发布的《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当前,我国企业的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在2022年首次超过了50%,达到51.3%。但我国高校的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在2021年仍只有3.9%。与此相对照,美国与英国的高校专利转化率均值分别达到约50%。显然,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活动中,仍有海量的知识产权资产处于闲置状态。“沉睡”的物不是财富。“财产权只对那些知道以最好方法为消费者的利益来利用的人们而言,才是一项资产。”闲置的资产不仅不是财富,也不是生产力。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以产业为载体,产业创新升级是生产力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产业结构迭代质变是生产力跃迁的重要支撑。“沉睡”的资产无法转化为产业,并非真正的创新,更不可能形成新质生产力。因而,开展知识产权活动的重心应当是创造物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其宗旨应该是创造物之“用”,而非创造物之“有”。为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需要充分激活知识产权的产业法效能,积极培育不断释放新质生产力的新质产业。


(三)为新质生产力要素设计整体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新质生产力是新型劳动主体与新质劳动客体的有机统一,是一种更高水平的现代化生产力。它要求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上全面创新,实现生产力驱动方式、作用方式、表现方式的全方位变革。知识产权是以人的创造物为事实基础发展起来的新型财产权。创造者是新型的劳动主体,创造物是新质的劳动客体。可见,知识产权可谓新质生产力的财产化形式和新质生产力要素的法律统一体。知识产权在社会生产中具有多面性:从创造者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一种创新激励机制——它为创造者建立了回报结构;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又是一种分配机制,它规定了个人或企业获得创造物的条件。知识产权在社会生产中的意义在于,它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一个能够紧密联结创造者和消费者的体系并形成良性的竞争秩序。在生产侧,以著作权和专利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不断激励人们生产出新产品、新工艺等创造物,从而构建出一个以创造物的生产为中心的供给体系。但这一体系关乎的只是创造物的生产,它所生产出来的创造物要转化为生产力和财富,还需要通过市场机制予以销售和消费,即所有的创造物最终都要通过在市场上向消费者提供“物化”后的新质产品而实现转化。由于著作权和专利权都不是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它们在影响和改变消费者购买“物化”的新质产品方面往往无能为力。这就需要引入其他能够“说服消费者”的机制。


  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商标的核心能力正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持续地和消费者建立起联系,并控制和利用这种联系。它不仅可以说服消费者,还可以控制和创造消费者。商标所控制和创造的消费者凝聚形成了市场。所以,市场是创造的结果,它是另一种形式的创造物,也是一种新质生产力要素。正是在商标介入之后,一个贯通生产和消费、统合新质生产力诸要素的知识产权体系最终实现了闭环。正因如此,商标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最根本的原因并非“知识产权法上创造性的消失”抑或“商标的财产化认知”,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基于此,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不能仅局限于产品、工艺等生产侧的科技创新,还需要商业方法、营销手段等消费侧的市场创新。实际上,“市场研究的发明标志着商业模式开始从‘生产者主导’到‘以消费者为导向’的显著变化——从制造东西然后说服人们购买它,转变为调查人们可能需要什么样的产品,然后再去制造”。因此,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既离不开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也离不开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对市场创新的激励和保障。缺少生产或消费的任何一端,以科技为生产要素的现代化大生产都无法彻底完成,知识产权制度也无法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有鉴于此,要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建构,我们需要的不是“著作权视角”“专利权视角”或者“商标权视角”,而是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视角,并在此视角下设计出整体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在商业史上,曾有诸多企业因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不足而遭受巨大损失。例如,辉瑞公司曾在20世纪90年代研制出全球首款勃起功能障碍(ED)治疗药物“Viagra”,并在中国获得了专利授权。按照正常的知识产权逻辑,辉瑞公司完全可以凭着专利权的垄断效力和药品的先发优势而在中国市场独享厚利。但真实的情况是,自上市以来,这款药品在中国市场一直处于知识产权的漩涡当中。尽管其中夹杂着诸多专利纠纷,但究其根源,争议的起爆点却不是专利权,而是辉瑞没有为这款药物注册一个最迎合中国消费者的商标:辉瑞公司注册的商标为“万艾可”,中国消费者熟知的药物名称却是“伟哥”。之所以出现这一巨大的认知错位,是源于一家美国的华文报纸首次在报道中把“Viagra”译成了“伟哥”。随后,国内的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也纷纷采用该称谓,而丝毫没有提及“万艾可”与“Viagra”之间的联系。久而久之,尽管国内消费者都知晓了这款专利药,但却在商业信息的误导下将“伟哥”当作了“Viagra”。此后,一家中国公司在同类商品上将“伟哥”注册为商标,“伟哥”大战也就在所难免。在现代社会中,产品是为市场和消费者而生产,充满着诸多的不确定性。“遍及生活中各种关系的无所不在的不确定性所引出的一个结果是,信息已经成了经济组织忙于供给的主要商品之一。”商标是信息传播的快捷方式之一,也是市场信任的程序化建构机制。一件适当的商标,是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所必需,更是创造者获取市场回报所必要。就一款新质产品而言,即便是合法的专利产品,但如果商标策略失当,也未必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进而失去应有的市场份额。辉瑞公司的教训说明,在现代复杂经济中,只有整体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才能帮助企业赢得市场竞争,才能将企业创造的新质生产力要素转化为先进生产力和财富。


  此外,整体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可以为数字化的新质生产力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新的路径。通常认为,在数字环境中发生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时,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对于侵权判断的主观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平台在接受投诉后对被投诉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对于专利及其产品而言,要求网购平台在接到投诉后即直接删除被投诉产品链接,否则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难免会对平台责之过重。简而言之,由于专利的技术性较强,平台缺乏对专利产品技术特征的判断能力,“通知-移除”规则并不必然适用于专利领域。那么,在无法有效适用“通知-移除”规则的情况下,如何在数字环境中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难题,尤其对于维权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而言。对此,本文建议,不妨超越专利法的框架,转而从一个更加宏阔的整体知识产权视角寻求方案:尽管法律冲突由专利而起,但冲突的边界实际上并非仅局限于专利本身,而是会溢出到技术所引发的利益关系的方方面面。按照创新的经济本质以及人类创造的本真状态,技术只是创造的一种“物态”,而不是全部。在真实的经济世界中,技术必然还需要进一步物化为新质产品后卖给消费者。在技术物化为新质产品并销售的过程中,又往往会涉及文字、声音、图像、色彩、形状、结构等各类新质生产力要素的创造和利用。这些新质生产力要素所带动利益状态的变革贯穿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细分领域。有鉴于此,面对数字环境中专利维权的难题,知识产权主体完全可以围绕新质生产力要素的物态变化和利益变动这一中心,跳出专利法的边界和约束,根据商业实践不同阶段所贯穿的细分知识产权领域,寻求一切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例如,可以调查侵权人是否还涉嫌侵害商标权或著作权等权益,从而为适用“通知-移除”规则等制度工具提供便利,尽可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和有效性。


  由此可见,任何一种源于创造的新质产品,虽以技术、设计或符号为起点,却并不以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单项权益为归宿,而是最终汇聚为一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全部权益在内的知识产权结构。它是一个完整的、动态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体”,而非单一的、静态的、割裂的“知识产权面”。其内在原因是:知识产权的实质是为创新赋予各种具象化的外在物态,进而以法律机制分配并保护这些物态所引发的利益关系。创新的具象化形式是多种多样、无穷无尽的。《道德经》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创新就是“一”,创新的具象化形式则是“万物”。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都只是“知识产权之面”,它们都只能保护创新的一种或几种物态,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无法覆盖创新的所有物态。因而,我们只有从“知识产权之体”出发,充分调动现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制度工具,才能给予创新最周全的保护,并将一切源于人类创新的物态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质态。



结 语


  新质生产力是以创新为鲜明特点的先进生产力质态,这意味着新质生产力将主要由人的创造活动来实现,以人的创造物态来表现。尊重创造,激励创造,利用创造,保护创造,将是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首要原则。新质生产力需要新型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这种“需要”最终孕育出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人类创造力的火花中淬炼而成。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创新从自发到自觉、从自在到自为、从自给自足到分工协作的认识升华,其根本目的是塑造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匹配的新型生产关系。知识产权以权利体系的无限开放性与人类创造物态的无限多样性高度契合,不断激励和催化人类创造物态与先进生产力质态之间的融合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蓬勃迸发赋予了无限的可能性。新质生产力和知识产权的耦合,既是生产力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也是知识产权制度演进的天然使命。


  秉持这一逻辑,为释放知识产权激发和解放新质生产力的力量,本文建议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作出适当调整:在理论层面,由于目前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性阐释缺乏对知识产权对象德性的精当提炼,难以在生产实践中为发现知识产权关系、作出知识产权判断提供理论指引,本文提出以对象的创造性作为界定知识产权范式的事物本质和判断知识产权活动的核心尺度,以深化对“知识产权是什么”以及“知识产权如何形成和发展”等元问题的认识。在实践层面,面向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本文提出回归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的本质逻辑,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塑造与创新经济相适配的新质生产结构,并将知识产权的重心转移到创造物之“用”上来,充分激活知识产权的产业法效能,积极培育不断释放新质生产力的新质产业。同时,本文还认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一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全部权益在内的“知识产权体”。只有遵循整体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才能将一切源于人类创新的物态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质态,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最大激励。



相关链接


2024年第5期|彭学龙 黄术: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2024年第5期|徐棣枫 陈鹏玮:面向新质生产力:构建与新技术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来源:《知识产权》2024年7期

责任编辑:吉利

编辑:梁艳超

审读: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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